我國需求響應已逐步深化應用。需求響應不僅能控制負荷量,優化電能資源配置,還可以參與系統調度,提供調峰、調頻輔助服務等,從而促進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大規模發展,同時提升電力系統的調節能力和可靠性。為了更好地推動和促進國內需求響應發展,提出如下發展建議:
(一)建立需求響應市場運營機制
從長期看,構建完善的市場機制是大規模發展需求響應項目的關鍵。我國在逐步培育發展電力市場的同時,應考慮電力需求側管理與需求響應與電力市場的銜接機制,加快電力現貨市場與輔助服務市場建設步伐,以可反映電力供需情況的實時電價信號激發需求響應資源潛力。
研究需求響應的發展路徑,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市場建設方案。在即將編制的能源電力“十四五”發展規劃中,建議明確需求響應的發展要求,將需求響應資源統籌納入電力運行調度,提高電網的靈活性,并為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消納創造條件。
明確需求響應各參與主體的角色定位,AMOR研究政府、電網企業、電力用戶、負荷集成商等各方的利益分享方式,特別是要充分發揮負荷集成商在整合用戶資源、為用戶提供專業服務上的優勢,支撐用戶主動參與。
(二)挖掘需求響應資源價值
當前許多國家已從能源戰略高度將需求響應資源等同或優先于發電側資源的地位,需求側彈性負荷、分布式電源、儲能、微電網、虛擬電廠、電動汽車和綜合能源系統等資源可通過對價格信號的響應實現削峰填谷、消納可再生能源出力、為系統提供調頻輔助服務等功能,與供應側深度調峰、配置儲能等系統調節方式相比成本更低、效果更好。
因此,政府主管部門應充分調查統計各地需求響應資源,引導、激勵電力用戶優化用電方式,采用具備需求響應的用電設備和設施,主動參與實施電力需求響應。充分發揮需求響應資源在提升系統可靠性、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方面的應有作用。
(三)完善需求響應激勵機制
《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修訂版)》明確提出,電網企業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的合理支出,可計入供電成本。同時,可采用設立專項基金的方式,基金可來源于電價外附加征收的差別電價收入、其他財政預算安排等。目前江蘇、山東、河南等地采取的補貼資金政策,已取得了良好的成效。